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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6********,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村**屯,现住址同上。曾因抢劫罪,于2008年1月8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于2011年9月8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抢夺罪,于2014年5月5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抢劫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2018年2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枫林晚旅店内将被害人潘某某放在吧台内一部黑色金立GN600型手机偷走,价值人民币100元。

2020年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九台路五洲百姓浴场4楼休息大厅将被害人郭某某手牌偷走,并打开被害人郭某某的衣柜,盗窃两张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农行卡、一张公交卡、一双运动鞋及人民币70元左右。

2020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宽城区九台路天福源足道门前,因被害人许某某未锁车门,将被害人许某某放在车内的一部黑色苹果6S PLUS型手机偷走,价值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入所健康检查表;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郭某某、许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璐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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