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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险驾驶一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3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暂扣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县**街道中南汽车世界一无名夜宵店吃宵夜,期间饮用了些许白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长沙县板仓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农业银行前路段时,遇被害人陈某某在该路段人行横道过马路,因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使人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两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因害怕被打逃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打车跟随救护车到长沙市八医院,为伤者缴纳医疗费,并在医院等待交警。交警赶到医院后,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47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长沙县年轮骨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5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双燕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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