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故意杀人、强奸罪一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23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23198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勐腊县**乡**村委会**茶场**号,勐腊县**乡**村委会**茶场**号。2017年4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3月6日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18年3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9月7日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女士弯梁摩托车在勐腊县象明乡街上闲转,期间,想起被害人朱某某当晚独自居住在供销社建材店内,便驾驶摩托车到建材店,双手将右侧卷帘门拉开后钻入店内,爬上货架上的床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害怕事情败露,李某采用压迫颈部和裤带勒压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为隐匿罪证,李某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尸体运至象明乡新茶场岔路桥,抛尸后逃离现场。2017年1月21日12时28分许,李某在象明乡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朱某某系被他人捂堵口鼻、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DNA检验鉴定书;尸检报告;指认、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故意非法剥夺朱某某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  剑

2018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