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477号
被告人李爱中,男,1953年**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2018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3日、2018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4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5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至2015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对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施工建厂的被害人乔某某,多次到镇、区、市、省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上访及鼓动村民阻挠乔**建厂施工,以不给钱就上访或阻挠施工的方式,向乔**索要钱财。上述二被告人先后三次通过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其现金人民币35万元,上述赃款被三被告人分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乔**的陈述;
3.证人赵**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式强索他人现金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6月6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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