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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477号

被告人爱中,男,1953年**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镇**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镇**村**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2018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3日、2018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4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至2015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对在宿州市桥区**镇**村**庄施工建厂的被害人乔某某,多次到镇、区、市、省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上访及鼓动村民阻挠乔**建厂施工,以不给钱就上访或阻挠施工的方式,向乔**索要钱财。上述二被告人先后三次通过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其现金人民币35万元,上述赃款被三被告人分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乔**的陈述;

3.证人赵**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式强索他人现金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6月6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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