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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院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镇**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7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进入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门口去上班时,被门口当班的保安郑某某叫停,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到保安室进行《迟到员工登记表》的登记。两人因登记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某先动手碰了一下被害人郑某某,郑某某还手打了李某某一个耳光。后李某某用脚踢了郑某某,致使郑某某腰椎压缩性骨折、右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身体损伤己达轻伤一级。

事后,被害人郑某某已于2019年10月24日收到被告人李某某方面的赔偿金70000元,并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 证人黄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 书证;5. 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柏 承

                                   2020年7月1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镇**楼**室,联系电话:150*******;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3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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