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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3日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体内藏匿毒品前往西双版纳机场,欲乘8L9527次航班飞往大理,在候机厅被西双版纳机场公安分局抓获,并收缴从其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净重327.41克。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同日,西双版纳机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交景洪市公安局。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毒品辨认、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物证照片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27.4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亚萍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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