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1,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海兴县***镇崔**村132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孟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其患有重大疾病,2019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回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镇**村217号,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孟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2,曾用名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海兴县***镇***村52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孟某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李某3,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46号,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孟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汉族,高中,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住天津市**区***大街23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孟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汉族,小学,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住河北省**市**市**镇,2015年9月1日,因蠡县****停车场污染环境案,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孟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1、王某某、李某2、李某3、刘某某、邱某某涉嫌污染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由被告人王某某提议,王某某、李某1、李某2三人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或营业执照合伙非法从“废轧汁油”中提炼“烧火油”进行销售。王某某负责联系购买轧汁油并负责销售调制好的“烧火油”,李某2负责管理资金,李某1主要负责现场实施。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李某3联系从天津****有限公司刘某某、霸州市****有限公司邱某某、东光县杨某某(在逃)、单某某(在逃)处获得“废轧汁油”,刘某某、邱某某未尽到查验经营许可证的义务,在未查验证照情况下将“废轧汁油”交给王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其中刘某某非法处置“废轧汁油”30吨左右,邱某某非法处置“废轧汁油”30吨左右,杨某某非法处置“废轧汁油”10吨左右,单某某非法处置“废轧汁油”160余吨。王某某、李某1、李某2将“废轧汁油”储存到海兴县****刘某1养牛场处地罐中,并通过李某3两次从“废轧汁油”中提炼“烧火油”。2019年6月份因刘兆田不允许被告人李某1、王某某、李某2继续在养牛场调制轧汁油,三人商议决定到孟某县****公司院内调制轧汁油,并由李某1租用罐车在2019年7月12日晚20时左右将海兴县***刘某1处提炼轧汁油后剩余的废渣60余吨,运输至孟某县****公司院内并向未做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实施了非法倾倒。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倾倒在孟某县****厂土坑内的不明液体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2、被抛弃在孟某县****厂的桶装不明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危险特性为T,I(毒性,Toxicity,易燃性,Ignitability)。创环国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河北****有限公司院内危险废物倾倒区域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与评估,分析受污染物损害的土壤体积约为391m3。生态环境损害直接费用约为507.414-518.1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孟某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物料转移说明、废物处理合同、合作协议、银行交易流水、结算票据、黄骅新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成本核算说明等书评;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彭某某、刘某2、李某4、李某5、王某1、张某1、王某1、吕某某、单某1、郭某某、张某2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1、王某某、李某2、李某3、刘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9】环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创环国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河北****有限公司院内危险废物倾倒区域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与评估报告;5.孟某县公安局歁验笔录,李某2、王某某、李某3、郭某某、刘某某、吕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王某某、李某2、李某3、刘某某、邱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树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3现押于孟某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1现住海兴县**镇**村(联系电话:1512770****)、被告人李某2现住海兴县**庄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63070****)、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天津市**区***花园**号楼*单***室(联系电话:1582206****)、被告人邱某某现住天津市和平区***路**号*门****号(联系电话:1393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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