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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金盗窃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金,又名李某松,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街**号**室。曾因盗窃罪,1999年1月20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1999年8月23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2017年11月2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1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8日傍晚,被告人李某金窜到**街**号**室内实施盗窃(未遂),经搜寻后未发现贵重物品准备离开,被被害人林某某夫妻发现后逃离现场。

2、2018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金窜到松溪县**村**巷**号**室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客厅茶几上的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之后被告人李某金将钱包里面的人民币2000元拿走后将钱包丢弃。

案发后,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金在松溪县金源小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金的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材料,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闽

王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金现羁押在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随案移送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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