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松溪县**街道**巷**号。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1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48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摩托车,途经松溪县**队**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传唤到松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调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朱立贵
郑岚清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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