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25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精地国际花园物业公司客服管家,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被告人李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海淀区辉煌国际大厦麦当劳门前,以人民币300元(毒资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上地派出所民警在所内筹集)的价格向买毒人出售“犀牛G点液”三支(净重分别为3.13克、3.05克、2.56克)。后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起获“犀牛G点液”三支(净重分别为3.07克、3.01克、3.06克)。经鉴定,从上述“犀牛G点液”中均检出5-MeO-DiPT(中文名称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含量分别为0.26%、0.24%、0.32%、0.24%、0.31%、0.31%。
被告人李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约购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吕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毒品含量检验报告;6.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真
代理检察员: 张昆阳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李海壮,联系电话139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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