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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75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市普兰店市光明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诈骗罪被刑事处罚,不思悔改,多次诈骗中老年妇女。

2015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QQ搜索,认识了被害人都某某。相识后,被告人李某甲了解到都某某的孩子学的报关报检专业,找工作困难,便虚构了自己认识上海海关的人,可以帮助都某某的孩子到上海海关工作以及与都某某一起投资大棚、共同承包食堂的事实,骗取都某某信任,先后共从都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89888元。

2018年8月份某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刘某相识,在聊天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了解到刘某某的儿子患有疾病,便虚构了自己的亲属在北京的某个医院治好了疾病,可以帮助刘某某联系该医院的事实,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先后以给车加油、给姥姥过生日等理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7000元。

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于某某通过某微信群认识。被告人李某甲在微信群内售卖海鲜,大家将钱转给李某甲后,李某甲并未提供全部海鲜,截至案发尚欠购货款人民币5300元。此外,被告人李某甲虚构自己在医院住院治疗、无钱治病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90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单身群的快手直播认识了被害人孙某,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家里养船、经营渔家乐饭店、儿子在国外踢球等理由骗取孙某某信任。之后,被告人李某甲虚构了自己及其母亲生病住院等事实,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孙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3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某甲还以没有生活费、没钱吃饭等理由,向孙某某索要人民币四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5739元并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2019年6月22日、23日,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赵某某在辽宁省长海县哈仙岛玩时相识。之后,被告人李某甲虚构给大客车加油、没有钱修车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9700元。

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单身群与被害人时某相识。之后,被告人李某甲以出去玩买酒水的钱不够、车辆出现故障需要钱维修、给车加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时某某信任,先后从被害人时某某处骗取人民币9050元。

被告人李某甲先后诈骗六起,共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569938元。

2019年7月11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辽宁省普兰店市幸福e家小区48号楼楼下,将李某甲抓捕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购买海鲜明细、微信聊天、存款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合同书、支出明细、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记录、入所体检表、委托书;

2.证人葛*、李**;

3.被害人都某某、孙某某、于某某、赵某某、时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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