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怀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日,吸毒人员文某某和胡某某一起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了100元毒品海洛因。
22019年3月5日,吸毒人员文某某和胡某某再次一起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了50元毒品海洛因。
32020年5月3日,吸毒人员文某某和陈某某一起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其中吸毒人员文某某被告人李某甲购买了100元毒品海洛因,吸毒人员陈某某向被告李某甲购买了200元毒品海洛因。
42020年5月4日,吸毒人员李某某和郭某某一起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了200元毒品海洛因。
5.2019年至2020年间,吸毒人员胡某某、文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曾多次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
2020年7月9日,公安民警在怀某某**镇**村委会**寨*度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文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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