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李某甲聪,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甲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3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聪饮酒后驾驶粤X56****号小型轿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滨河路德景1号停车场(属于自由进出的收费停车场)行驶时,与路旁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粤X56****号小型轿车及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聪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聪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0.3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聪已向被害人杨某某添(护栏所有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杨某某添对李某甲聪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甲聪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燕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聪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联系电话135*******;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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