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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盗窃案起诉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元谋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禄丰县**镇**段空房。因涉嫌吸毒于2018年2月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在云南省第二隔离戒毒所禄丰分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进入禄丰县广通镇**所***幢**号胡某某家卧室内,将胡某某摆放在凳子上的手提包内一个紫红色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现金被其挥霍。

2.2017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禄丰县广通镇**诊所内,趁罗某某躺在病床上熟睡之机,将其摆放在床头柜上的一个挎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等物。被告人李某某将现金拿走,并将挎包丢弃在禄丰县广通镇高速公路联络线一号桥路边,后罗某某在该地点找到丢失的挎包。现金被被告人李某甲挥霍。

3.2017年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李某甲到禄丰县广通镇**路***饭店内,将蒋某某摆放在前台充电的一个小米NOTE3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丢弃。

4.2018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禄丰县广通镇**街****服装店内,将李某乙摆放在柜台内的一个黑色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现金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强制戒毒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22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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