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禄丰县**镇**公租房**幢**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乙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丙、陈某某到禄丰县**镇**街**水吧二楼北侧包间内喝酒,17时许李某甲乘李某丙、陈某某酒醉在包间沙发上睡着之机,将两人各放在身旁的一部华为星河银Mate30 5G手机、一部华为极光色P30Pro手机拿走离开**水吧。随后李某甲用微信联系了经营“禄丰县**镇**手机店”的被告人李某乙,将该两部手机以1500元的价钱卖给李某乙,并告诉了李某乙两部手机的来历,次日李某乙通过中通快递准备将两部手机送到昆明解锁后出售,被民警及时查获。案发后,被盗的两部手机已扣押发还被害人;从李某甲处扣押卖手机所得赃款10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总价值为65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2.书证:110指令记录、报案情况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手机零售单、手机盒及手机内容照片、手机微信信息照片、快递单、营业执照;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勘验补充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李某乙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 红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电话:李某甲1918407****、李某乙 1512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据明细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赃款1000元随案移送,建议依法判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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