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10225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豫B*****)在汝州市**路**酒店路口和漫某甲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拍照报保险一事发生争执,后冯某甲到场让漫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先走,李某甲、刘某甲和张某甲三人上前阻拦时,李某甲、刘某甲和冯某甲三人扭打在一起后,后冯某甲被李某甲等人打倒在地。后经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书,冯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漫某甲、张某甲、马某甲、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