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乙系父子关系。2020年1月16日17时许,李乙因不满李某甲曾举报其吸毒,两人在新邵县**镇**村**组的家门口发生争吵。李乙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对李某甲进行追逐,李某甲跑进邻居邓某某家的**商店。在李乙被他人制服,菜刀被抢走后,李某甲用刀将李乙捅伤。案发后,李某甲报警后逃离现场。经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李乙构成重伤。
2020年10月26日,李某甲主动到新邵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申请书、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屈某某、邓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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