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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妨害公务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里**楼**单元**号,大同市**学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大同市平城区北都街福康里岗区与交警三大队两名正在执勤的协警韩宇奇、岳顺利发生争执、纠缠,引起群众围观和聚集,韩宇奇、岳顺利便向110指挥中心请求支援,正值巡特警二大队民警吴小宇、杨智勇巡逻至此,下车协助交警处置。在劝说、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不听劝说和制止,采取用手拍打吴小宇肩膀和掐脖子的行为妨害民警执法,并经民警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吴小宇在制服被告人李某甲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将吴小宇左小腿咬伤。被告人李某甲被当场控制后移交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出警经过、出警情况、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诊断证明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吴小宇、韩宇琦、岳顺利、李建祥、杨智勇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甲讯问笔录;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提取笔录三份、截图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与正在执勤、处警的民警发生纠缠、争执,且不听劝说和制止,对处警民警采取拍打、掐脖、嘴咬的方式妨害公务,在岗区引起群众聚集和围观,影响交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云涵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材料1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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