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81970********,汉族,高中文化,济南**保险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沂源县**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济南市历城区**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经沂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沂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沂源县东里镇东里东村“北山”上坟烧纸用火,引发山林失火,致使侧柏树、刺槐树等树木被烧。经山东民通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认定,现场过火总面积为7.6068公顷,实际过火有林地面积4.9874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赵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山东民通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元华
检察官助理:张照玺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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