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阳江市江城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64********,汉族,初中,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03***)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路**广场门前路段时失控跌倒,造成李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警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李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遂抽取李某甲的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8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阳公(司)鉴(化)字[2019]10008号检验报告;2、现场照片;3、查获经过;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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