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4********,本科文化,群众,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汝州市临汝镇**西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冬伟
检察官助理:钱小锋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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