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山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赵某某为被告人李某甲生产假冒“Serta”床垫货值合计1827907元,李某甲向张某甲实际支付货款1749367元。李某甲将上述床垫以两倍价格在网店进行销售,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655814万元。
2019年1月4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有限公司现场起获带有“Serta”商标的床垫4张、印有“Serta”字样的床垫面料6张及印有“Serta”字样的说明书、合格证、包装袋等。经查,上述“Serta”字样商标与**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Serta”(商标号8606473)相同,被告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Serta”(商标号8606473)相同的商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敏妍
检察官助理:陆倩韵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羁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监管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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