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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湟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厨师,西宁市城中区某某路某某苑*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湟中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湟中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期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青AUG**7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南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大公路(某某乡某某村附近路段处)时,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驶出路外碰撞至道路左侧树木,造成乘车人康某某、关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康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死亡。经湟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湟中)公(刑)鉴(法病)字[2020]18号鉴定:死者康某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颈脊髓损伤、高位截瘫、呼吸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1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损害后果及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系书面传唤到案。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本案视听资料来源情况。领取车辆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返还扣留车辆的事实。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实被害人康某某之妻李某乙已经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的事实。出院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康某某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于2020年1月2日入院,2020年3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颈椎滑脱,颈椎骨折、脊髓损伤、高位截瘫,呼吸衰竭,气管术后、肺部感染,应激性溃疡。住院病案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康某某入院时间及诊断情况。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证实康某某住院费用为388031.97元。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实康某某死亡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李某甲。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具有驾驶资质,准驾车型为C1,肇事时属违法未处理,超分扣留状态。交通事故协议书,证实案发后双方通过村委会协商达成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收条,证实李某甲支付康某某丧葬费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处罚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发生交通肇事的时间、地点、被害人康某某救治过程以及因救治无效死亡的事实。(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接到李某甲电话后前往肇事现场后将伤者送往医院的时间、经过的事实。(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4)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李某甲酒后拉载关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关某某陈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甲供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5.鉴定意见:(1)交通事故车辆性能技术检测意见书:西宁市嘉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性能技术检测意见书技检(2020)0065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青A****7号“东风日产”牌小型客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合格。方向操纵灵活。前部雾灯已撞损,其余灯具有效。(2)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湟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湟中)公(刑)鉴(法病)字[2020]18号鉴定意见:死者康某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颈脊髓损伤、高位截瘫、呼吸衰竭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李某甲应承担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康某某、关某某、罗某某无责任。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及车辆受损情况。8.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前喝酒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玉雯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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