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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本案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甲、李某乙及其家人与被害人李某丙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村存在土地纠纷。2018年4月11日,茂名市电白区**镇****部门组织双方在纠纷土地上进行调解工作,当时双方参与人员有李某甲、李某乙及其家人李某丁、周某某(后二人另案)与李某丙。期间,李某甲一方扬言如果李某丙不将种植在纠纷土地上的树木移除,李某甲一方则动手移除,因未能达成调解,李某甲一方向**镇****部门申请终止继续调解程序。2018年4月21日凌晨4时许,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丁、周某某等人持锄头、手电筒等工具到该纠纷土地上,将李某丙种植在该地上的32棵沉香树、15棵黄皮树、1棵储良龙眼树、2棵胭枝树、1棵葡萄树毁坏,期间,居住在案发现场附近的村民何某某将正在被毁坏树木一事告知梁某某,后李某丙与梁某某一起到案发现场,亲眼目睹并阻止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故意毁坏树木的犯罪行为。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丙被毁坏的树木损失价值人民币9031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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