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某某镇某某直巷5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201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至25日期间,被害人方某甲多次向詹许投注“世界杯”足球赛外围赌博,共欠詹许155000元的赌债,詹许多次向方某甲讨钱未果。之后,詹许便串招郑许(另案处理)一起向方某甲讨赌债,仍无果。同年6月26日,詹许与郑许一起找到方某甲向某乙讨赌债,方某甲无力偿还,便要求方某甲写下160000元的借条。之后,郑许、詹许就委托“某强”(另案处理)催讨赌债,“某强”便串招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及另外一个朋友先后三次到方某甲住宅寻找方某甲讨赌债,方某甲无在家,黄某甲、李某甲、“某强”等人便向方某甲的母亲方某乙讨赌债,均遭到方某乙的拒绝。
2018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惠来县某某宾馆605厢房喝酒期间,见方某甲在场,便与被告人黄某甲、方某丙(另案处理)一起向方某甲催讨赌债,方某丙提议将方某甲带离某某宾馆。于是,李某甲、黄某甲、方某丙便用手拉方某甲的裤带、扣住方某甲的颈部强行将方某甲带至惠来县某某公司。到某某公司后,方某丙、李某甲、黄某甲要求方某甲打电话给其父母,方某甲便打电话联系其母亲带十几万元来赎人,但方某甲的父母均没有到场。之后,王某某、张许、方某丁铨等人来到某某公司。期间,王某某等人对方某甲进行恐吓。接着,翁许、李某乙、林许、洪许(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来到某某公司内要求方某甲还赌债。公安民警接报案后,于当天4时许到惠来县某某公司将方某甲解救并现场抓获李某甲、黄某甲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甲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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