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5月1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5月1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5月1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鄢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30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四川省阆中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5月1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5月1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平山县**镇**村**号。2005年5月23日,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5月1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1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鄢某某、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鄢某某、李某乙利用在敬业集团新建冷轧厂安装电缆期间使用电缆钳剪断电缆,五人将盗窃的95斤电缆藏匿在鄢某某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川 A*****)运出敬业集团,被告人武某某明知电缆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17元每斤的价格收购。经鉴定,盗窃的电缆价值1615元。
2.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鄢某某、李某乙在平山县敬业集团新建冷轧厂盗窃427斤电缆,被告人武某某明知电缆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17元每斤的价格收购。 经鉴定,盗窃的电缆价值7259元。
3.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鄢某某在平山县敬业集团新建冷轧厂盗窃46斤电缆,被告人武某某明知电缆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17元每斤的价格收购。经鉴定,盗窃的电缆价值782元。
4.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鄢某某在平山县敬业集团新建冷轧厂盗窃101斤电缆,被告人武某某明知电缆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17元每斤的价格收购。经鉴定,盗窃的电缆价值1717元。
5.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鄢某某在平山县敬业集团新建冷轧厂盗窃195斤电缆,被告人武某某明知电缆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17元每斤的价格收购。经鉴定,盗窃的电缆价值3315元。
6.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鄢某某在平山县敬业集团新建冷轧厂盗窃910斤电缆,被告人武某某明知电缆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17元每斤的价格收购。经鉴定,盗窃的电缆价值15470元。
7.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鄢某某、李某乙在平山县敬业集团新建冷轧厂盗窃345斤电缆藏匿在鄢某某的汽车(车牌号:川A*****)后备箱内,后被敬业集团保安查获。经鉴定,盗窃的电缆价值5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鄢某某、李某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卫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鄢某某、李某乙现押于新乐市看守所,武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