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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郑某某、李某乙、候某某、李某丙赌博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某甲性,196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1********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64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村**组**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监视居住,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村**组**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周营村2组34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村**组**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村**组**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郑某某、李某乙、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1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申请将李某丙涉嫌赌博案并入李某甲、郑某某、李某乙、侯某某涉嫌赌博案,并于2020年9月1日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24日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聚赌放局,后又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分别在李某甲家中、郑某某家中聚赌放局,先后纠集郑某甲、李某丁、王某甲、王某乙等十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侯某某、李某丙在赌局上抱“水箱子”,协助抽头渔利。赌局设立期间内共获利二万余元,其中李某甲获利一万一千余元,郑某某获利八千余元。聚赌放局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协助李某甲“抽水”十余天,其中六七天与参与聚赌放局并分得赌局获利五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李某乙、侯某某、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李某乙组织赌局,被告人侯某某、李某丙在赌局上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李某乙、侯某某、李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学权系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丙系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其参与程度低于李某甲,可比照李某甲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侯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其参与程度低于李某甲,可比照李某甲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某丙系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其参与程度低于李某甲,可比照李某甲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燕

检察官助理:秦祎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丙、侯某某现取保候审;

3被告人李某丙现监视居住;

4.随案移交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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