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甲、花某某等5人偷越国(边)境案_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2********,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住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乡**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花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7********,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住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乡**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9********,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住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乡**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5********,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住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7********,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苗县,住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乡**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花某某、李某乙、钱某甲、钱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花某某、钱某乙、钱某甲在2020年07月15日从沧源县班老乡偷渡至缅甸境内矿山,2020年09月06日21时许从缅甸境内矿山趟小路偷渡入境至沧源县班老,后五人乘坐一辆面包车于2020年09月07日09时许到达沧源县客运站准备买票乘车时,被沧源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在沧源县客运站开展日常勤务时被查获。五名被告人对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等书证;2.抓获经过;3.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花某某、钱某乙、钱某甲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沧源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客运站开展日常勤务时,对五人进行询问时均主动承认了偷渡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花某某、钱某乙、钱某甲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菊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五被告人现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0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