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7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永定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组**号。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龙岩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组**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苏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龙海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苏某乙,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福建省龙海市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园**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园**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余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乡**村**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9月2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将李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余某某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事先同某某甲(在逃)商量好利用“探探”、“陌陌”软件认识被害人后,继而成为微信****,在继续聊天的过程中利用李某甲在淘宝网上购买的赌博软件“盈易国际(福彩)”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假装成女子和被害人聊天,其实施诈骗使用的微信号为voon****,昵称为only one。李某甲又事先联系好陈英(哺乳期,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向其购买了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用来接收、转移诈骗的钱财,并让陈英将钱取现,承诺每取1万元给其抽150元。陈英共给李某甲卖过苏某甲、苏某乙、余某某、许某某、潘某某的银行卡,后陈英又联系苏某甲、苏某乙、余某某、许某某将诈骗的钱取现,并承诺每取1万元给100元的报酬,陈英再将取出的钱交给李某乙。
1.2019年3月28日,被害人程某某在探探软件上认识了一个网友,后二人成为微信****,对方告诉程某某自己叫刘某某(即某某甲)。从2019年4月12日开始,刘某某便让被害人程某某下载了“盈易国际”软件进行赌博,通过此种方式分多次共诈骗了被害人程某某的45.1万元,期间被害人程某某提现3.5万元。被害人程某某把钱全部打入了陈英事先提供给李某甲的苏某甲的卡号为62305207000******的银行卡内,之后通过陈英将诈骗的钱分别转入简凌城、余某某、苏某甲的其他银行卡、许某某、苏某乙的银行卡内,并由陈英联系苏某甲、许某某、苏某乙将卡内的钱取出。
2.2019年3月,被害人丁某某在“探探”软件上认识了一名女子,后二人成为微信****,该女子的微信昵称为“月儿”。后“月儿”便让丁某某在手机上下载了“盈易福彩”,丁某某在该网站注册后进行赌博,共被诈骗了2.4万元。其中在盈易福彩的平台上充值4000元,该软件的客服人员又给丁某某提供了苏某甲(62305207000******)的银行卡号,丁某某又给苏某甲的卡内转账2万元。
3.2018年7月左右,被害人解某某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叫韩婷的女的即被告人李某乙(微信号为voon****,昵称为only one),后李某乙让解某某下载了“盈易国际”进行赌博。解某某共给“盈易国际”的平台转账1.65万元。
4.2019年1月左右,被害人李某丙认识了微信号为“lowerwang458450”的网友,后在该网友的介绍下下载了“盈易国际(全民彩)”进行网络赌博,共被诈骗了34.76元。其中通过全民彩平台转账12笔共计5.54万元;共给许某某xxxx0的银行卡转账5笔共计9.7万元;共给苏某甲62305207000******银行卡转账7笔共计18.5万元;给某某乙xxxx0的银行卡转账1笔共计1.02万元。
5.2018年9月,被害人闫某某认识了微信号为voon****(昵称为only one)的女子即被告人李某乙,后李某乙便让闫某某下载了“盈易国际”软件进行赌博,共被诈骗了69227元,其中给“盈易国际”平台转账2050元,给潘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305207000******)转账67177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余某某的诈骗数额共计87.33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莉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许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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