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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男性,19****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2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和什托洛盖镇赛尔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7时30分许,李某酒后驾驶新DA6***号五十铃牌皮卡车到草原新村二巷撞击杨*停在家门口的白色奇瑞车,后驾车回到自己的乡村乐园饭馆,又从乡村乐园饭馆驾驶自己饭馆服务员的车牌号为新GP6***号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再次来到了杨*家门口,社区干部李*发现并报警,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后李某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提取血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195.3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口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鹏丽

2019年10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居住在和什托洛盖镇赛尔克北路**号。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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