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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2人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99*******,侗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村委会**组。

辩护人周祁科,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99*******,侗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住**乡**村委会**组。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经商量后决定盗窃电动车。4月16日,李某某和何某某到本市**镇**路和**路进行踩点寻找作案目标。4月17日2时许,李某某和何某某携带一把螺丝刀到本市**镇**社区**路**号门口试图盗窃被害人韦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4116.67元),未能撬开车锁后离开。4月18日4时许,李某某和何某某携带另一把螺丝刀再次到上述地点将上述电动车盗走。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21日在长安镇**社区**路**号一公寓将李某某、何某某抓获,并缴获上述电动车。破案后,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2000元,被害人对李某某、何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无视国法,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202081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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