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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采矿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村。2001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沂南县**镇**村非法开采河砂1432.99立方米,涉案价值10747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0549****。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_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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