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非法经营起诉书(〔2020〕141号)(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9月起,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也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在湛江市霞山区**西*路**号**货场内,利用改装的面包车及简易加油装备,向他人售卖92号汽油。2020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西*路**号**货场内向证人林某某驾驶的汽车加注汽油时,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的汽油研究法辛烷值为92.0。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汽油的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628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人口信息资料、户籍资料、前科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测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92.0号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蓝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湛江市霞山区**栋**房,联系电话1782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扣押被告人李某某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250元非法经营所得、一张某某支付二维码卡片、一辆非法改装的加油车及一套简易加油设备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