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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袁州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携带60条白沙硬盒和天下香烟和7 条白沙软盒和天下香烟乘赣C02259D公交车到万某某准备销售给购买人龙某某,在万某某迎宾大道检察院对面准备下车时被万某某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现场抓获。经宜春市袁州区烟草专卖局认定,李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该批烟草专卖品总价值为61518.1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61518.1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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