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6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镇蜜******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从确山县、上蔡县、平舆县等地购买卷烟后,销售给浙江省余姚市王某某共计140735元,销售给浙江省温岭市**镇许某某共计2470元,销售给微信昵称“爱亇V”、微信号WUDONGYANG666的人共计10932元。2020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平舆县汽车南站被平舆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卷烟38条,价值19613.8元。经检验,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以上合计,李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共计154137元。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仍为李某某销售卷烟提供帮助。2020年4月20日至4月25日,王某甲收到被告人李某某的卷烟后将卷烟款汇入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户名为“王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被告人王某某收到上述卷烟款后,将卷烟款汇入李某某持有的户名为“李某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帮助被告人李某某转款4次共计78715元;另,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用支付宝帮助李某某转卷烟款6960元。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共帮助李某某收取卷烟款85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许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手机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4、鉴定意见: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河南硕证电鉴字[2020]第98号);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梅
检察官助理:韩宪民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李某某现取保候在家,联系电话:15093******;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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