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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起诉书_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两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6291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两当县,家住甘肃省两当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两当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搜查出一把射钉枪。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号:(甘)公(刑)鉴(痕检)【2020】148号)鉴定,该枪以火药为能源,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珺

202117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甘肃省两当县**镇**村***组**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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