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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大连**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区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乡**村**屯,现住大经济技术连开发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8月9日向侦查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6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大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店店长期间,按照*甲公司投资消费返利经营模式,*乙公司无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况下,*乙公司负责人沈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安排下,以*甲公司名义,以投资消费返利,采取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宣传单和亲自接待、讲课、宣传、介绍等方法,为*甲公司在社会上招收向该公司投资的会员约20多人,投资金额约200余万元。现已查明投资人员18人,投资金额1970000元,已返10100元,未返1959900元。其中:1、王某某,投资30000元,未返30000元;2、王某甲,投资20000元,未返20000元;3、王某乙,投资80000元,未返80000元;4、刘某某,投资40000元,未返40000元;5、黄某某,投资340000元,未返340000元;6、杜某某,投资240000元,未返240000元;7、孙某某,投资100000元,未返100000元;8、于某某,投资50000元,未返50000元;9、张某某,投资50000元,未返50000元;10、孙某甲,投资200000元,未返200000元;11、钟某某,投资250000元,未返250000元;12、刘某甲,投资140000元,已返6000元,未返134000元;13、梁某某,投资30000元,未返30000元;14、薛某某,投资70000元,未返70000元;15、殷某某,投资50000元,已返1000元,未返49000元;16、殷某甲,投资30000元,未返30000元;17、王某丙,投资20000元,已返100元,未返19900元;18、刘某某,投资230000元,已返3000元,未返227000元;合计18人,投资金额1970000元,已返10100元,未返1959900元。投资人员将投资款通过POS机刷卡进入到沈某某绑定的银行卡内。李某某得到会员投资提成款4万元,其中3万元返给4个投资人,余款1万元被其日常生活所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商注册档案、医院诊断书、前科查询记录、投资人投资登记表、转账凭证及出借合同;

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殷某某、殷某甲笔录;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474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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