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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集资诈骗案起诉书_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18〕145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3720,大专文化程度,甘肃渭源人,捕前住渭源县**镇**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被渭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4日至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经营服装店资金周转和谎称做A4纸生意,为其妹妹跑工作为由向他人借款,以1%至5%不等的月利率及一至六个月不等的借款期限,向王某某、卜某某、后某某等42人借款共计624.95万元,借款时扣除利息35.665万元,实际到手借款金额共计590.285万元,截止2018年5月24日,李某某偿还借款利息98.455万元、借款本金117.65万元,未归还借款本金472.63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借款集资后,部分借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用来还高利贷款本金及利息,请客送礼及个人消费,部分借款用于经营服装店生意,造成大量资金亏空,致使集资款长期不能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借条及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卜某某、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集资款590.2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小丽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随案移送金色华为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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