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市**县**(籍所在地:浙江省**市**镇**村**)。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无业人员。张某系大连**家居大世界红砖建材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业主。2013年上半年,张某通过其朋友联系欲承包大连**有限公司位于大连保税区**项目室内瓷砖和外墙文化石工程,该工程需要签订工程合同,且需要提供发票结算工程款。张某联系到被告人李某某后,李某某谎称能向张某提供大连**建材有限公司发票及印章,随后双方约定好提供发票及使用印章的具体费用。2013年9月12日,张某以大连**建材有限公司名义与大连**有限公司签署“外墙文化石粘贴施工合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人李某某从制作假发票及伪造印章人员手中购得假发票及假印章提供给张某。之后张某使用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假发票结算工程款,并使用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大连**建材有限公司印章进行合同盖章及支票背书等业务。经查,张某使用的“大连**建材有限公司”公章、“大连**建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大连**建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公司法人郑某某印章印文与大连**建材有限公司真实的印章印文不一致,张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获得又提供给大连**有限公司五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304722.22元人民币,税额合计221802.78元人民币,价税合计金额1526525.00元人民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经鉴定,均系伪造,发票上面的“大连**建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文与大连**建材有限公司真实的发票专用章印章印文不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施工合同、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工程质保金申请表、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账面复印件;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委托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关于“3.24”专案涉案企业大连**发展有限公司涉票情况的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
3. 证人张某、郑某某、封某、田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北京**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北京**印刷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文检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的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奎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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