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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起诉书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金乡县**村,住金乡县**号楼**房。2008年6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4时许,在金乡县**路南某某建材厂内,被告人李某某因误操作机器,致使正在筛网上面检修的被害人刘某卷入筛网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2021年1月18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意见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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