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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起诉书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5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滕州市**镇**村因琐事与吕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吕某某推倒并拖拽,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洋

曹祥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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