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45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B**2*小型轿车沿**路自南向北行驶到**路***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1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圣德司法【2020】毒鉴字第****号河南圣德司法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行政处罚决定书;5、呼吸酒驾测试单;6、执法记录仪当天的执法视频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