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7时许,购毒人员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某替其购买毒品200元,并答应购买毒品后给予报酬100元。被告人李某某答应之后,购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发了200元红包给被告人李某某。同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到200元毒品后,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城北乡北岭村委会谭家村路东边的一废弃平房交给购毒人员陈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民警扣押到被告人李某某现金100元、毒品一小包,经称重,该毒品净重0.17克,经鉴定,该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销售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黄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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