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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不起诉决定书_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公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之一。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李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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