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农民。2019年12月1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以给保定市满城区**村袁某甲介绍对象(虚构人物“李某丙”)为由,通过微信聊天,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袁某甲共计人民币3475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2、证人袁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文艳
检察官助理:高希望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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