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008号
被告人李**,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村,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栋**室。2015年7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其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将该案第一次退回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进行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进行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3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于2018年11月初,在昆明市**区**路**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信任并拿到被害人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和光大银行信用卡后,先后用POS机分别从三张信用卡内刷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计28093元。涉案现金人民币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信用卡交易明细、手机截图复印件、涉案POS机的照片复印件等;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孔某某、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涉案金额未追回,且被告人李**曾有犯罪前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瑞钧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在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4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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