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561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号院**号楼**单元**楼**户,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室,系平煤**处**办职工,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本院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许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人谎称可以办理平顶山市第四中学、平顶山市二高等学校的入学手续,许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分别将信息告知亲友。李某某承诺可以办理上述事宜并收取许某某25100元、陈某某45400元(含董某某1800元)、丁某某11000元。李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为躲避家长们的催问,私刻平顶山市第四中学总务处公章,伪造虚假收费条交予家长。后学生家长持该虚假收费条报道时发现被骗,遂报警。2019年8月份,李某某在家长催要下退还13600元。经平顶山市物证鉴定所鉴定,JC“平顶山市第四中学总务处410402*****96”印文与YB“平顶山市第四中学总务处410402*****96”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9年1月份,李某某以办理艺考合格证名义收取王某某50000元。因未能办成艺考合格证,在王某某催要下,李某某于2019年5月份分两次共退给王某某20000元。
2019年9月27日,侦查人员在平顶山市舞钢市**号楼**单元**室将李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王某某、董某某等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姚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董某某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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