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河南省新乡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安排其前妻马某某通过**APP,与**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服务点签订租车协议,支付租金2477元,骗租豫A*****大众朗逸轿车一辆。后李某甲找人制作了李某乙名字的假行车证,于2019年12月1日将该车质押给陈某甲,借款28500元。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750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APP,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签订租车协议,预授权押金3000元,支付租金1580元,骗租豫A*****大众朗逸轿车一辆。后李某甲找人制作了名字为李某丙的假行车证,于 2019年12月11日将该车质押给陈某甲借款28200元。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0800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APP,与**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服务点签订租车协议,预授权押金3000元,支付租金749元,骗租豫A*****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后李某甲找人制作了名字为李某甲的假行车证,于2019年12月15日将该车质押给陈某乙借款24000元。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6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租车合同、微信转账记录、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及涉案行车证照片等;

2、证人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单位负责人王某某及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峰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