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5********,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某某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以能给被害人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将被害人信用卡拿走用POS机套现进行放贷,后因无法收回款项,致使被害人的信用卡逾期,遭受财产损失;或是以能帮助办理贷款,索要办理贷款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以上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520749.36元。
1.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关某某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向关某某支付10000元现金后将其浦发银行信用卡拿走并消费、套现25000元后不对银行进行还款,致使关某某信用卡逾期,后关某某无法联系上李某某,遭受财产损失15000元。
2.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陈某某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将陈某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拿走,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套现26000元办成12个月分期消费,李某某没有对银行进行还款,致使陈某某信用卡逾期,后陈某某无法联系上李某某,遭受财产损失共计26000元。
3.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王某某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将王某某兴业银行信用卡拿走后,刷卡47000元。没有对银行还款,致使王某某信用卡逾期。后又以自身资金周转不开,以能及时还逾期信用卡为由,骗取王某某5000元。后王某某无法联系上李某某,遭受财产损失共计52000元。
4.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王某甲办理贷款为由,向王某甲先后索要贷款活动经费33400元,该钱款由王某某先行垫付,后王某某、王某甲等无法与李某某取得联系,案发后王某甲将该钱款支付给王某某,最终使王某甲遭受财产损失33400元。
5.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高某某办理贷款为由,以索要贷款活动经费为由诈骗高某某7000元。
6.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彭某某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将彭某某、吴某某夫妻二人的五张信用卡拿走,共用这五张信用卡刷卡消费或套现21350元。李某某没有对信用卡欠款还款,致使彭某某夫妻信用卡逾期。2018年5月份,李某某以能给彭某某办理贷款需送礼为由,诈骗彭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后彭某某夫妻无法联系上李某某,遭受财产损失共计26350元。
7.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闫某某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将闫某某三张信用卡拿走刷卡消费或者套现,2018年10月李某某不再对闫某某的信用卡还款,导致闫某某信用卡逾期。后闫某某无法联系上李某某,遭受财产损失共计71449.01元。
8.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借用吕某某信用卡,后将吕某某浦发银行信用卡拿走后刷卡套现,不对银行进行还款,导致吕某某信用卡逾期。后吕某某无法联系到李某某,遭受财产损失本息共计16044.93元。
9.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莘某某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将莘某某两张信用卡拿走消费或套现,后不再对银行进行还款,导致莘某某信用卡逾期。后莘某某无法联系到李某某,遭受财产损失共计30287.7元。
10.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能给毕某某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将毕某某三张信用卡拿走办理贷款、消费或套现,后不再对银行进行还款,导致毕某某贷款及信用卡均逾期。后毕某某联系不到李某某,遭受财产损失共计235217.72元。
11.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高某某办理公积金贷款为由诈骗高某某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道彦
夏布云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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