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建筑工程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现住小店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3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被害人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山西省**建筑工程局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让李某某为其儿子办理山西省**厅下设事业单位的工作,李某某答应并称需30万元。王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和5月30日先后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李某某19万元,李某某称为王某某垫付11万元。后李某某向其单位了解到王某某的儿子不符合山西省**建筑工程局招聘条件,李某某便将王某某的钱借给其朋友。王某某多次询问李某某办理工作的进展,李某某称将钱送给领导,一直在办理。直到2016年王某某联系李某某,李某某说工作办不成,王某某便多次催促李某某退款,李某某于2016年6月25日给王某某转账5万元,后李某某失联,剩余14万元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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